老年人实用法律指南

文章来源:蒲江法院 发布时间:2023-08-29 13:25:00 责任编辑:闫景真

法官说法

意定监护是民法典的新增制度,是法定监护、指定监护的有益补充。意定监护扩大了监护人的范围,超越了血缘、婚姻关系,充分体现了对人的自主意识的尊重。不过注意:意定监护一定要采用书面方式确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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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法官说法

根据近年来的审判实践,老年人再婚伴侣普遍年龄差较大,受子女意见干扰的情形较多,矛盾主要源于赡养压力、财产问题及情感因素。建议老年朋友们再婚前可采用婚前协议、财产公证等形式对财产作出书面约定,并多与子女家人沟通,避免婚后因财产处置等问题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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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法官说法

居住权是民法典中新增的制度,主要为赡养、抚养等生活需要而设立。老年朋友们可以通过合同或者遗嘱为自己设立居住权,避免将房屋过户给他人后出现老无所依的担忧。再婚老人可通过为再婚配偶设立居住权,既保证再婚配偶有生之年居有定所,又可以实现后代对房屋的继承,减少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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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法官说法

近年来,老年人与养老机构的纠纷类型主要为以下两种:一是服务合同纠纷,主要因服务的标准、效果与合同约定不符等引发;二是因养老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注意义务等导致老年人人身损害引发侵权责任纠纷。签订服务合同时,如果养老机构提供的是事先拟好的格式合同,还要小心是否有减轻机构责任、限制老年人权利等“霸王条款”内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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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法官说法

继承纠纷的审判实践中,因法定继承产生的纠纷较多,因遗嘱继承发生的争议较少,妥善设立遗嘱有助于减少家庭矛盾。涉及遗嘱的纠纷主要有真假遗嘱、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遗嘱人能力存疑等争议。老年朋友们如要订立遗嘱,建议了解遗嘱的法定形式和要求,必要时可借助专业机构,避免遗嘱无效情形,确保遗产得到妥善保管和顺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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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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